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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荔湾区2023小学入学政策

  • 作者:湛蓝而温柔
  • 发布于:2023-05-12 16:52
  • 来源: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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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荔湾区2023小学入学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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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广州市荔湾区公办小学 一年级招生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规范和加强我区公办小 学一年级招生工作,切实维护教育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部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 基厅〔2022〕1 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 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教基〔2020〕3 号)《广州市教 育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穗教规字〔2021〕3 号)《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 2023 年义 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日程安排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 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区为主、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区招生考试委 员会统筹协调全区招生工作,区教育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全区 公办小学招生工作。 

(二)严格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要求, 推进公办小学招生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各公办小学招生坚持 免试就近入学原则,按照荔湾区教育局核准的招生计划(见附 件 1)、日程安排(见附件 2)和招生范围进行招生;坚持小学 一年级“零起点”教学,严禁以考试或任何变相考试形式进行招 - 3 - 生,全面取消各类特长生招生。严格控制班额,小学班额原则 上不少于 40 人,不超过 45 人;各学校均要适当预留转学插班 学位。以学校为单位,公办小学非正常跨区域招生比例必须控 制在 5%以下,并逐年减少。 

(三)保障户籍适龄儿童入学权利。各学校必须无条件接 收荔湾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的适龄儿童;对符合入学条件的 残疾儿童要做好学位安排,对有特殊教育需求的中、重度残疾 儿童要做好评估转介指引,为残疾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学习机 会;各学校必须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做好户 籍适龄儿童未入学情况排查,建立延缓入学、失学、辍学适龄 儿童工作台账,做好控辍保学工作。 

(四)保障相关群体受教育权利。切实做好政策性照顾适 龄儿童(见附件 3)、持有港澳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居民随迁子女 (或持证的适龄儿童)、承租人子女、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等群 体的入学工作。 

(五)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各学校要严格落实“一人一籍、 人籍一致、籍随人走”的学籍管理要求,严禁出现“人籍分离”“双 重学籍”等情况。招生工作结束后,各学校应及时公布招生结果, 按随机编班原则做好学生编班工作。未经批准的招生计划无效, 未经批准超出招生计划招收的新生不得办理学籍。 

(六)进一步提升教育服务水平。各学校要按规定做好招 生地段、招生计划、招生条件、招生程序、咨询电话等相关信 息公开工作,主动、准确、全面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释疑,及 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妥善做好各项招生工作。对于符合报名 条件的适龄儿童,学校要耐心指引其家长做好报名登记工作,  一次性告知事项等。 

二、招生安排 

(七)招生对象。

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小学阶段的招生对 象为 6 周岁以上儿童。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023 年 8 月 31 日(含 8 月 31 日)前年满 6 周岁的适龄儿童,不分性别、 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应当入学接受规定 年限的义务教育。 

(八)招生办法。

适龄儿童就近入学是指相对就近入学。 荔湾区教育局根据荔湾区地理状况、交通状况、人口分布、学 校规模及布局等因素,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合理划分招生地段(见 附件 4)。划分招生地段时,适龄儿童居住地与学校距离原则上 在 3 公里以内。 

1.学位分配按“人户一致” ,以实际居住地为依据入学。 “人户一致”是指适龄儿童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居 住在一起、户口也在一起,并且户籍地址与房产或租赁地址一 致,户籍户主与房产业主或租赁人一致,是适龄儿童的父(母) 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确 无房产,需居住在祖辈房产的,户籍户主与房产业主或租赁人 一致,是适龄儿童的祖辈。 “实际居住地”是指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拥有产权并实际居住的地点,或适龄儿童的父(母)、其他法 定监护人确无房产,但居住在祖辈房产或合法租赁并实际居住 的唯一地点。

2.实行按学校服务地段对口入学和统筹安排入学。 一是对口入学。适龄儿童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同 户同住,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按各学校服务地段对口入学: (1)属手续完备的一手房,能提供适龄儿童的父(母)或 其他法定监护人同一户籍的荔湾区居民户口簿,以及与该户籍 一致的房产证或购房全额发票和购房协议(即户主与业主一致, 均为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且适龄儿童的 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拥有该房屋完全产权。 (2)属手续完备、已经办理各种交易手续的二手房,只要 该住宅单元以往业主没有在对口服务地段学校在读1—5年级的 学生,并能提供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同一户 籍的荔湾区居民户口簿,以及与该户籍一致的房产证或购房全 额发票和购房协议,且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拥 有该房屋完全产权。 (3)属祖辈房产,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在广州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以祖辈房产作为唯一居住地,能提 供适龄儿童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及与祖辈同一户籍(户 主须为该同户同住祖辈)的荔湾区居民户口簿,以及与该户籍 一致的房产证或购房全额发票和购房协议,该住宅单元以往业 主没有在对口服务地段学校在读 1—5 年级的学生,适龄儿童与 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从入户该户籍地址算起到 2023 年 8 月 31 日止在该户籍地址入户并居住满两年的,且其祖辈拥有该 房屋完全产权。 (4)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广州市无自有 产权住房,以荔湾区租赁的房屋作为唯一居住地,能提供住建 部门认可的房屋租赁合同(须为住宅用途房屋)及登记备案等 佐证材料,截至 2023 年 8 月 31 日房屋租赁合同及登记备案已 生效一年或以上,能提供与该租住地址一致的户口簿,该地址 户籍户主与租赁人均为该适龄儿童的祖辈、父(母)或其他法 定监护人,且该住宅单元业主和以往租赁人没有在对口服务地 段学校在读 1—5 年级的学生。 二是统筹入学。不符合以上条件,或属以下情形之一的, 按统筹安排学位的办法入学。统筹安排入学的适龄儿童与按对 口服务地段入学的适龄儿童同等待遇。 (1)适龄儿童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均属荔湾区集 体户,集体户口与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以实际居住地为依据, 由荔湾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2)因拆迁原因造成户口地址与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户 籍在荔湾区,属临迁性质暂时居住在其他区,可凭拆迁协议在 实际居住地所在区申请学位;属临迁性质暂时居住在荔湾区非 原户籍所在地,由荔湾区教育局根据其实际居住地统筹安排学 位;户籍在荔湾区,属永迁性质且已实际居住在其他区,可在 实际居住地所在区申请学位;户籍在其他区,属永迁性质居住 在荔湾区,由荔湾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户籍在其他区,属 临迁性质暂时居住在荔湾区,由荔湾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3)广州市户籍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 广州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以荔湾区租赁的房屋作为唯一居住地, 能提供住建部门认可的房屋租赁合同(须为住宅用途房屋)及 登记备案等佐证材料,截至 2023 年 8 月 31 日房屋租赁合同及 登记备案已生效一年或以上,由荔湾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房屋租赁合同及登记备案不足一年的,原则上由户籍所在区安 排学位。(4)当学校服务地段内“人户一致”适龄儿童实际报名人数 超过对口学校招生计划,则按照房产拥有时间的先后顺序安排 入学,直至招生计划录满,超出招生计划部分由荔湾区教育局 统筹安排入学。房产拥有时间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时间为准。 

(九)政策性照顾学生。符合政策性照顾学生条件的适龄 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能提供在荔湾区实际居住 地的房产证或购房全额发票和购房协议,或在广州市无自有产 权住房,以荔湾区租赁的房屋作为唯一居住地,能提供住建部 门认可的房屋租赁合同(须为住宅用途房屋)及登记备案等佐 证材料,于 5 月 22 日到实际居住地的服务地段学校提交材料报 名登记,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荔湾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荔湾区高层次人才子女按照《关于印发<广州市荔湾区高层 次人才认定管理办法>等 5 项人才配套政策的通知》(荔组通 〔2022〕23 号)文件执行,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荔湾区教育局 统筹安排学位。 

(十)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按照《关于印发〈广州市荔湾 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实施办法〉(2022 年修订)的 通知》(荔教规〔2022〕1 号)和《关于做好 2023 年荔湾区来 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的通知》(荔教〔2023〕12 号)等 文件执行,来穗人员可登录“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网” (http://www.lw.gov.cn)和“广州荔湾教育”微信公众号查阅。 

(十一)持港澳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居民随迁子女(或持证 的适龄儿童)。 1.适龄儿童须持有荔湾区办理的港澳居民居住证; 2.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广州市有合法稳定工作, 能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等 佐证材料; 3.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荔湾区有合法稳定住所, 能提供在荔湾区实际居住地的房产证或购房全额发票和购房协 议,或在广州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以荔湾区租赁的房屋作为唯 一居住地,能提供住建部门认可的房屋租赁合同(须为住宅用 途房屋)及登记备案等佐证材料,截至 2023 年 8 月 31 日房屋 租赁合同及登记备案已生效一年或以上。 符合上述所有条件的持港澳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居民随迁子 女(或持证的适龄儿童)可申请一年级学位,于 5 月 22 日到实 际居住地的服务地段学校提交材料报名,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 荔湾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公办学位或政府实行补贴的民办学位。 

(十二)入学程序。

1.广州市户籍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于 5 月 5 日至 9 日登录“广州市公办小学报名系统”(网址: https://zs.gzeducms.cn)填写报名信息,登记有效后,于 5 月 20 日至 22 日根据系统提示的预约时间段,到系统提示的指定学校 递交资料。经学校审核、荔湾区教育局确认后,适龄儿童取得 录取资格。学校于 6 月 19 日前发出录取通知。 2.广州市户籍适龄儿童确因疾病、出国等特殊原因逾期未报 名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于 8 月 25 日至 26 日登 录“广州市公办小学报名系统”补报名,再到系统提示的指定学 校递交资料,经审核后由荔湾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3.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的荔湾区户籍适龄儿童, 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广州市公办小学报名系统” - 9 - 报名后,到系统提示的指定学校递交资料,并提出延缓入学的 书面申请,由荔湾区教育局审核备案。延缓入学期满,应即入 学。2022 年已申请延缓到 2023 年入学的适龄儿童,按 2022 年 荔湾区教育局审核、安排的学校入学。对未经申请及批准,擅 自推迟入学的适龄儿童,由荔湾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4.为做好入学地段的统筹规划,原则上同一户籍地址、同一 房产、同一租住房只在辖区内学校对应安排一个学位。如同一 户籍及同一房产或同一租住房,在其对口服务地段学校已经有 在读 1—5 年级的学生,该址适龄儿童由荔湾区教育局统筹安排 学位(双胞胎、多胞胎及同一法定监护人多孩除外)。 5.“人户不一致”的适龄儿童,户籍地址和实际居住地址都属 荔湾区的,在实际居住地的服务地段学校审核资料,由荔湾区 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户籍在荔湾区,实际居住在其他区的, 在实际居住地所在区的服务地段学校审核资料及安排学位;户 籍地在其他区,实际居住在荔湾区的,在荔湾区的服务地段学 校审核资料,由荔湾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三、工作要求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依法依规招生。在区委、区政府 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在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成员单位 的共同协作下,形成全区合力,推进落实公办小学招生工作。 各学校在荔湾区教育局指导下要成立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招生政策统筹组织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依法、有序地 开展。 (十四)强化服务意识,积极主动为群众做好服务工作。 各学校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为家长提供咨询服务;落实一次 - 10 - 性告知制度和首问负责制度,向社会和家长做好政策宣传、解 释和引导等工作。 (十五)严禁招生工作中出现违规行为。各学校必须进一 步规范招生程序,严格落实教育部“十项严禁”纪律要求,严格 执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六项规 定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严禁出现《广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 负面清单》(见附件 5)中列举的违规行为,确保阳光招生、廉 洁招生。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学校,将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 理。 投诉电话:81958161(监察审计科) 81946092(应急管理科) 81949997(区招生考试办公室) 81933223(基础教育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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