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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落实生育登记制度通知

  • 作者:杀手
  • 发布于:2023-03-24 15:58
  • 来源: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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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落实生育登记制度通知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落实生育登记制度通知图片由网友“杀手”提供

各市州、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精神,稳妥有序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完善生育登记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办人口发﹝2021﹞21号)的相关要求,现将我省落实生育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生育登记对象

(一)生育登记适用对象。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生育子女的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生育登记。

1.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省。

2.夫妻双方户籍均不在本省,在本省居住1个月以上的。

夫妻可在生育前进行生育登记,也可在生育后补登,其中双方符合结婚登记条件非婚生育的,可在办理结婚证后进行补登。

提倡孕前或者孕早期三个月内办理生育登记。

(二)生育登记孩次界定。按夫妻共同生育的子女数(含非婚生育、复婚前生育)计算生育登记孩次。以下情形均不计入子女数:

1.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

2.夫妻收养的子女;

3.已死亡的子女或失踪且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子女;

4.婚姻存续期间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子女(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明)。

二、生育登记方式

夫妻办理生育登记,可自行选择登记方式,由夫妻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相关机构及其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受理地)办理。

(一)现场办理。拟办理生育登记的夫妻持相关证件到受理地现场办理。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委托他人代办。

(二)手机移动端办理。关注“湖南省居民健康卡”微信公众号,在便民服务中查找“生育登记”,点击进入,按提示办理。

(三)电脑网页办理。登录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官网(https://wjw.hunan.gov.cn/),在公共服务栏中查找“生育登记”,点击进入,按提示办理。

办理生育登记需提供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有效证件。能够通过全员人口信息系统获取婚育信息的,不再要求登记人提供证明材料;暂时无法获取婚育信息的,可通过登记人承诺的方式办理。有子女残疾或死亡的,还需提交残疾证或死亡证明。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提供生育登记代办委托书及代办人居民身份证。

三、生育登记流程

(一)提交生育登记表。夫妻现场或网上如实填报《生育登记表》(附件1),并提交相关资料。

(二)办理生育登记。受理地核对登记填报信息及相关资料后,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1.直接登记。生育登记资料齐全,填报的基本信息、婚育信息与全员人口信息一致,并经受理地或协审地(包括夫妻双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核对信息无误、且符合登记要求的,直接进行登记。

2.核实信息后登记。登记对象填报的基本信息、婚育信息与全员人口信息不一致,由受理地核实后进行登记。受理地为户籍地的,由受理地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核实登记对象信息并更新全员人口信息;受理地为非户籍地的,由受理地发送协查信息函至协审地核实,并由男方户籍地更新全员人口信息;受理地和协审地均对登记对象填报信息不予认可的,则需提示登记对象带相关证件原件至户籍地新建或修改全员人口信息;户籍不在我省,可实行承诺办理,并由受理地按照要求完善全员人口信息。相关信息核实工作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告知登记对象。

(三)领取登记回执。完成生育登记后,应领取生育登记回执。在现场办理的,原则上即时领取纸质《湖南省生育登记回执》(附件2)。通过网页和微信公众号办理的,经受理地登记确认且状态为“已登记办结”后,可直接下载《湖南省生育登记回执》电子回执。

经核实,登记对象有提供虚假信息、冒充他人、承诺婚育事项与事实不符等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生育登记并书面(含短信、网络信息)告知登记人理由。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生育登记制度的落实,将其作为优化生育政策、“我为群众办实事”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加强人口监测的重要途径,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优化整合卫生健康服务资源,加强基层网络和队伍建设,加大落实生育登记制度的培训和宣传力度,强化出生人口信息共享,全面推行网上办、掌上办,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要取消生育登记与相关服务保障和福利待遇挂钩,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二)明确工作职责。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辖区生育登记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乡镇(街道)应开设登记窗口,安排专人具体办理生育登记,满足群众生育登记需求。村(居)民委员会应协助做好生育登记相关工作,及时将生育登记表上报所在乡镇(街道),并将生育登记回执送达登记对象。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可接受乡镇(街道)委托,直接办理生育登记。

(三)方便群众登记。生育登记原则上现办现结,情况复杂需要多方核实信息的,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应简化流程,精减资料,登记对象非现场提交的资料,不得要求其再提供复印件留存。因网络中断、涉特殊身份人员和外籍人员等特殊情况不能在系统办理的,符合登记要求的,可先手工登记,并及时补录到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实行一次性告知、委托办理、承诺办理和首接责任制等便民制度。加强部门协调,大力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联办。

(四)优化生育服务。及时更新全员人口信息系统中市、县、乡级群众咨询电话,确保生育登记服务窗口电话畅通。充分发挥生育登记的信息引导作用,动态掌握群众生育状况及服务需求,及时提供生育咨询指导、增补叶酸、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产妇健康管理、预防接种、婴幼儿照护、儿童健康管理等相关服务。开展生育登记服务跟踪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生育登记服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建立服务评价和反馈机制,自觉接受媒体和群众的监督。

(五)强化指导监督。市县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生育登记制度落实情况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典型;对工作不力、敷衍塞责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要进行督办或通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湖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生育服务登记和生育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卫指导发〔2016〕1号)同时废止,原已办理《生育服务证》或《生育证》未生育的,《生育服务证》或《生育证》继续有效,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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