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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社区工作者待遇保障

  • 作者:》阿狸乖《
  • 发布于:2023-09-14 09:35
  • 来源: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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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屋为大家带来了关于哈尔滨社区工作者待遇保障的综合介绍,具体内容有哪些呢?还有什么值得重点解读的地方呢?下面就让小编带大家了解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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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工作者实行劳动合同管理

规范劳动用工。由各区县(市)民政部门统筹指导,社区工作者与街道(乡镇)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或解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社区工作者岗位设置

(一)社区党组织书记(居民委员会主任)为正职岗位;

(二)社区党组织专职从事党务工作副书记、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副主任为副职岗位;

(三)社区干事为普通岗位。

社区工作者薪酬体系

社区工作者在岗期间的工资待遇,由薪酬等级、工龄奖励、职业津贴、学历津贴、岗位绩效和特殊表彰6部分组成。

(一)薪酬等级

由基础报酬+等级报酬组成。

9区基础报酬为每月3500元。等级报酬正职岗位为每月800元,副职岗位为每月400元,普通岗位为每月200元。

9县(市)基础报酬为每月3000元。等级报酬正职岗位为每月700元,副职岗位为每月400元,普通岗位为每月200元。

基础报酬调整由市民政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工龄奖励

工龄奖励以在社区工作者岗位上的工作年限为基础,以年度递增形式,每年各岗位增加薪酬等级的1%。对从事社区工作满10年的社区工作者,一次性奖励500元;对从事社区工作满20年的社区工作者,一次性奖励1000元。

(三)职业津贴

对获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的社区工作者给予职业津贴,助理社会工作师每月补贴200元,社会工作师每月补贴300元,高级社会工作师每月补贴500元,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

(四)学历津贴

对高学历人才给予学历津贴。博士研究生每月补贴400元,硕士研究生每月补贴200元,统招本科生每月补贴100元。

(五)岗位绩效

岗位绩效以年终考核结果为依据,给予绩效奖励。

1.9区考核结果优秀档次的社区工作者一次性奖励6000元;称职档次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基本称职档次的一次性奖励4000元;不称职档次的不给予岗位绩效奖励。

2.9县(市)考核结果优秀档次的社区工作者一次性奖励2000元;称职档次的一次性奖励1500元;基本称职档次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不称职档次的不给予岗位绩效奖励。

以上5项薪酬待遇,区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照5:5的比例承担;县(市)所需资金由本级政府全额承担。

(六)特殊表彰

各区县(市)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社区工作者总量的1—3%评选优秀社区工作者,颁发荣誉证书,并一次性给予每人1000元奖励。所需资金由区、县(市)政府全额承担。

(七)其他情形

1.原有的离岗居委会成员生活补贴,按照《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规定的比例,落实薪酬等级和工龄奖励待遇。所需资金由区、县(市)政府承担。

2.对社区工作者中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包括虽未超过法定劳动年龄段但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签订民事劳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不享受社区工作者工资待遇,享受在岗生活补贴。生活补贴标准由各区、县(市)政府制定,并全额承担所需资金。

社区工作者保险待遇

社区工作者为管理类岗位,法定退休年龄女为55周岁、男为60周岁。社区工作者合同期内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由街道(乡镇)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企业年金按照单位和个人各缴纳薪酬等级报酬4%的标准进行个人账户缴存。具体细则按照国家颁布的企业年金办法执行。

社区工作者办理“五险两金”单位缴纳部分所需资金由区县(市)政府承担。

社区工作者休假待遇

社区工作者在合同期内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享受以下带薪假期:

(一)年假。在社区岗位工作累计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含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二)丧假。社区工作者直系亲属死亡后,经社区党组织批准后,可请丧假,一般1—3天。

(三)婚假、产假、育儿假、独生子女奖励等计划生育奖励待遇,按照《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管理办法未涉及的其他休假待遇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社区工作者教育培训

按照“分级分批、突出重点、全员覆盖”原则建立社区工作者分级分类培训体系。各级组织和民政部门应采取分级、集训、轮训、线上培训、轮岗交流和挂职锻炼等形式,组织开展社区工作者综合素质培训,对初任的社区工作者,上岗前要开展社区服务技能和入户访谈实践培训。各有关部门需要社区协助开展的业务,应组织社区工作者进行专题培训。落实社区工作者在岗期间每年不少于20学时的集中培训,培训结果计入个人档案,并作为年度考核依据。

资金管理

区县(市)财政部门要统筹使用上级专项补助资金,足额落实本级资金,确保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足额落实到位。区县(市)组织、民政、财政、人社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以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确定的常住人口户数为依据,按照每250户左右配备1名社区工作者、3000户设立1个社区的原则,核定市对区经费补助基数,每年度通过市对区固定结算办理,对各区给予补助。除政策调整外,补助资金一般不再调整,涉及人员变动等经费由各区政府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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