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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居民医保待遇政策详情(2023年)

  • 作者:大英雄
  • 发布于:2023-07-04 10:00
  • 来源: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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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医疗保障局发布通知,按照国家和省医疗保险待遇清单要求,结合哈尔滨市实际,自7月1日起执行,对哈尔滨市门诊慢特病病种进行了优化调整,取消了居民慢病起付线、提高了待遇水平等。

一、将城镇职工门诊慢性病待遇标准由原来的每年1800元和2400元统一提高至3200元

城镇职工门诊慢性病统筹金支付比例为90%,患者每人每季度最多支付不超过800元,每人每年最多支付不超过3,200元。同时患有两种或以上病种的,每人每季度统筹金支付再增加200元,年度增加800元,最高可达4000元。

二、将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待遇标准由原来的每年1000元和1200元统一提高至1600元,取消城乡居民门诊慢性病300元起付线标准

城乡居民统筹金支付比例为70%,每人每季度最多支付不超过400元,每人每年最多支付不超过1,600元。同时患有两种或以上病种的,城乡居民每人每季度统筹金支付再增加100元,年度增加400元,最高可达2000元。

三、提高了恶性肿瘤患者门诊治疗待遇标准

将恶性肿瘤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放疗、化疗、免疫治疗、内分泌治疗、抗疼痛治疗以及与病情相关的一次性医用材料、检查检验、服务设施等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统筹金支付比例按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相应住院比例标准支付。

四、扩大了尿毒症透析患者辅助治疗药品报销范围

尿毒症透析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治疗费用仍按原政策执行,但根据病情需要,透析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可使用左卡尼汀、铁剂、钙剂、钙磷代谢异常调节药物,统筹金支付比例按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相应住院比例标准支付。

五、取消了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肝、肾、肺、心脏移植)患者辅助治疗药品和检查检验费用不超过总费用25%的限制

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肝、肾、肺、心脏移植)门诊报销标准仍执行原标准不变。对因病情需要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与病情相关的治疗药品和检查检验费用,不再执行不超过门诊治疗年度限额25%的限制。同一患者进行多个(次)器官移植的,以最后一个(次)器官移植时间计算门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并执行单个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待遇标准。

六、将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纳入城镇职工门诊特殊疾病治疗范围

将城镇职工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治疗费用及与本人病情相关的检查检验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统筹金支付比例按城镇职工相应住院比例标准支付。该三种特殊疾病病种的纳入,大大减轻了这部分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

七、提高了肺结核、精神分裂病患者的待遇标准

将精神分裂症患者并入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管理,将肺结核、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统筹金支付比例按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相应专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比例标准支付,大大提高了这部分患者的待遇标准。

八、将糖尿病胰岛素治疗纳入门诊治疗报销范围

将糖尿病胰岛素治疗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凭医嘱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胰岛素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统筹金实行年度限额管理,统筹金年度最多支付不超过2,400元。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费用统筹金按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相应住院比例支付,在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费用统筹金按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市属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相应住院比例标准支付。这一政策的实施,将进一步提升糖尿病患者的生活和生存质量。

九、将城乡居民特殊疾病患者门诊发生的费用,按规定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患者特殊疾病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按规定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不含统筹基金支付限价及特殊疾病门诊治疗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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