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待遇未享受完,能否再次申领?
- 作者:和自甴很熟
- 发布于:2022-12-27 09:22
- 来源: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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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规定,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注意事项: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人社厅发〔2020〕2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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