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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禁养犬种有哪些

  • 作者:夜染°
  • 发布于:2023-10-18 09:30
  • 来源: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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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禁养犬种有47种,分别是:马士提夫犬、俄罗斯高加索犬、意大利那不勒斯犬、法国波尔多犬、阿根廷杜高犬、西班牙加纳利犬、日本土佐犬、雪达猎犬、波音达猎犬、寻血猎犬、牛头梗、大丹犬、苏俄牧羊犬、拳师犬、大白熊犬、纽芬兰犬、比特犬、圣伯纳犬、灵缇犬、比利时牧羊犬、藏獒犬、 蒙古獒(犬)、威玛犬、多伯曼犬、阿根廷犬、可蒙犬、法国狼犬、大髯犬、马雷马犬、比利猎犬、阿富汗猎犬、爱尔兰猎狼犬、兰西尔犬、大蓝加斯科涅猎犬、大加斯科-圣通日犬、埃什特雷拉山地犬、捷克福斯克犬、拿波里獒犬、斗牛獒犬、斯皮诺犬、罗德西亚背脊犬、比利牛斯獒犬、贝林登梗、边境梗、凯利蓝梗、美国斯塔福梗、沙克犬以及上述犬种血统的杂交犬只

有关禁养品种名录说明

(一)品种无法确定的由农牧部门、公安机关组织专家认定,仍无法认定的禁养。

(二)以上禁养品种名录中各品种的杂交犬禁养。

(三)禁养是指禁止饲养、销售、繁殖。

(四)工作犬、导盲犬、助残犬等特殊用途的犬只,按《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五)禁养犬品种名录如有调整则重新向社会公布。

(六)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实行。

《巴彦淖尔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九条明确:养犬实行登记和强制免疫管理制度,未经登记、免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只。养犬登记证实行一犬一证,每年年检一次。

第十一条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禁养犬,禁养犬名录由市农牧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放任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二)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三)不得虐待、遗弃犬只;(四)不得占用楼道等共有区域养犬;(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携犬出户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束犬链(绳)牵领,佩戴犬牌,并主动避让他人特别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及时清除粪便;(二)在楼道、电梯及其他拥挤场合,为犬只佩戴嘴套、怀抱犬只或者收紧犬绳并贴身携带犬只;(三)不得放任犬只在城市道路上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养犬人不得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场所:(一)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二)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超市、宾馆、餐馆、车站、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三)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儿童福利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四)旗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人流量较大的公园、广场等;(五)公共客运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六)出租车、网约车等交通工具,征得司机同意的除外;(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禁止上学放学期间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200米范围内携犬逗留。

《巴彦淖尔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还明确了相关处罚措施。未经登记、年检饲养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登记、年检;逾期未登记、年检的,没收其犬只,并对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未按照规定定期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的,由农牧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其犬只,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饲养禁养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在十日内依法处置,逾期不处置的,没收其犬只,并对单位处以3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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