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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最新养犬规定

  • 作者:泺ル
  • 发布于:2023-07-13 16:39
  • 来源: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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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最新养犬规定图片由网友“泺ル”提供

《重庆市禁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种类目录和大型犬标准(试行)》将于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养犬重点管理区:区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

重庆市养犬一般管理区:区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以外区域

重庆市禁养犬类32种,分别是:藏獒、纽波利顿(别名:意大利獒犬,拿破仑犬)、巴西菲勒(别名:巴西獒犬)、波尔多(别名:法国獒犬)、杜高(别名:阿根廷獒犬)、英国斗牛獒犬、英国獒犬(别名:马士提夫)、中亚牧羊犬、高加索犬、西班牙加纳利犬、日本土佐犬12.标准牛头梗、卡斯罗犬、韩国杜莎犬、美国斗牛梗、斯坦福斗牛梗、爱尔兰猎狼犬、比特犬、罗德西亚背脊犬、苏俄牧羊犬、比利时牧羊犬、澳大利亚牧羊犬、纽芬兰犬、可蒙犬、罗威纳犬、圣伯纳犬、阿富汗猎犬、猎狐犬、猎鹿犬、威玛猎犬、波音达猎犬、捷克狼犬以及具有上述犬种血统的杂交犬只。

禁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种类目录,不适用于特殊用途犬只。军用犬、警用犬、导盲犬、应急救援犬、海关缉私犬以及动物园、科研机构等单位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已经饲养的烈性犬和攻击性犬可以继续饲养吗?

《通告》明确:2023年9月30日前,重点管理区已经登记以及一般管理区已经免疫的属于本《通告》所列的烈性犬和攻击性犬,2023年10月1日后,可以继续饲养。但是,应当按照《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重新登记,并遵守有关行为规范,且重点管理区每户饲养犬只总数不得超过2只。

符合上述条件继续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的养犬人和管理人,除遵守养犬一般性行为规范外,还不得有下列行为(详见《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1.将一般管理区饲养的烈性犬、攻击性犬带入重点管理区;

2.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未进行栓养、圈养,或者未在显著位置张贴警示标牌;

3.携烈性犬、攻击性犬出户未采取装入犬笼或者加戴嘴套的防护措施;

4.重点管理区携犬出户不系犬绳或者不佩戴犬牌,所系犬绳长度超过1.5米。

2023年10月1日后,不得新增饲养所列烈性犬和攻击性犬。

对于违反禁养规定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原则上养犬人应通过放弃饲养并送到就近的犬只留检所、或者转让给其他地区人员等方式自行处理。否则,公安机关将按照《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对养犬人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犬只。

对于大型犬类的界定和养殖方式,《通告》也明确做出了规定。

大型犬标准:肩高(站立时肩胛骨顶端最高处垂直地面距离)超过55厘米的犬只为大型犬(不含公布的禁养烈性犬、攻击性犬)。中华田园犬(土狗)参照大型犬管理。

饲养大型犬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大型犬养犬人和管理人除遵守养犬一般性行为规范外,还不得有下列行为(详见《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1.饲养大型犬未进行栓养、圈养,或者未在显著位置张贴警示标牌;

2.携大型犬出户未采取装入犬笼或者加戴嘴套的防护措施;

3.重点管理区携犬出户不系犬绳或者不佩戴犬牌,所系犬绳长度超过1.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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