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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希宪

明朝时期的官员
  • 【明】
  • 江西抚州人
  • 更新:2021-04-22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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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希宪是明朝时期的官员,是嘉靖三十二年的进士,当时有人劝其在同乡严嵩门下,谋求官职,但他不为所动,后官至湖广按察司副使,不久继母去世,回乡守孝,从此离开仕途,后病逝于家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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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希宪

正德十一年(1517年)出生。字伯容,号毅所,行九,江西抚州府金溪县顺政乡三十三都狮溪人

嘉靖二十八年(1549年)己酉科江西乡试第58名举人。

嘉靖三十二年(1553年)壬辰科会试第267名,殿试三甲第264名进士,初授行人。有人劝其可投靠江西同乡首辅严嵩门下,谋求进取。黄希宪不为所动,逊谢不往。

嘉靖三十六年(1557年)八月丁酉,授南京山东道试监察御史,

嘉靖三十七年(1558年)二月乙巳实授。

嘉靖三十七年十月,黄希宪对时任户部右侍郎的马森进行弹劾,马森因此坐调大理寺卿。

嘉靖三十八年(1559年)三月,弹劾南京工部右侍郎王昺、甘肃廵抚陈棐冒滥京堂高位,应当罢免。

嘉靖四十一年(1562年)九月,上言时政利弊,以清选法,建议只许各州县廪增附生员捐银充国子监监生,不许庶民纳捐充任。

嘉靖四十二年(1563年)京察,为流言所中,被贬为高邮州通判。有司按惯例将州供银三百两给其补贴家用,坚决辞受。

嘉靖四十三年(1564年)十月壬午,擢福建布政司右参议分守福宁道

隆庆二年(1568年)再次被贬,任浙江绍兴府推官兼署余姚县知县。

隆庆四年(1570年)升任浙江台州府同知

隆庆五年(1571年)升任四川保宁府知府。

万历二年(1574年),由于父亲去世,离职回乡守孝。

万历五年(1577年)守孝期满,适逢东南沿海缮修海塘,工程浩繁,需要得力之人,遂由举荐补任浙江嘉兴府知府。

万历六年(1578年),擢湖广按察司副使分巡上湖南道整饬衡永郴桂兵备兼督学政,驻衡阳。衡阳人承担的苗竹课很重,奏减其额。又置学田,恤里甲,调驿递,以便民时。当时首辅张居正把持国政,都察院及各省按察司官员持法严急,唯独黄希宪多所宽贷。后因继母去世,回乡守孝,从此离开仕途。

万历十四年(1516年)去世

主要著作

《兰台奏章》《盂城稿》《蓬莱稿》《入楚稿》《入蜀漫稿》《效颦眉初稿》《心政经》《乡族书》《农桑歌》等,《诗集》的序文题《毅所黄公诗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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