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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豪(开化县)

明朝中期的官员
  • 【明】
  • 浙江衢州人
  • 更新:2021-12-18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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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豪是明朝中期的官员,是正德三年的进士,担任刑部主事,后担任昆山知县,在任上减免田赋,救济灾民,后担任沙河县知县等职,正德后期,升任刑部湖广司主事,因劝阻正德帝南巡,受杖五十,被罢归,回到家乡后隐居于毛坞,饮酒、赋诗、会友,嘉靖继位后,被征召,担任刑部主事,官至福建提刑按察副使,后辞官归隐,病逝于家中。

方豪

成化十八年(1482年)出生,字思道,号棠陵,浙江开化县金村乡金路人。四岁即能联句,有神童之称。负才磊落,旷达不羁。

正德三年(1508年)进士及第,在刑部四川司办事二年

正德五年(1510年),除授昆山县知县,有异政

正德七年(1512年)丁母尤。

正德十一年(1516年),复除沙河县知县。沙河有唐相宋璟碑,不知何时已断裂埋没于荒草泥土中。方豪与本县属吏组织人力物力,将断碑起出土中,镕铁以续之,方豪并作《续宋文贞公神道碑记》以记其事。

正德十三年(1518年)升授刑部湖广司主事。奉钦依差往江南、直隶审录罪囚,事完回京复命。

正德十四年(1519年),因谏阻武宗南巡,跪阙下五日,受杖五十,罢官归,隐居于毛坞,饮酒、赋诗、会友以山水渔钓为乐,留下不少佳作。

嘉靖元年(1522年)世宗登皇帝位,方豪被召回京师,复任刑部主事,赐金,加俸一级,后奉命赴山东处理积案。到任后,阅案卷,兴调查,酌刑罚,昭冤狱,夙兴夜寐,不辞辛劳,数月积案尽清。

嘉靖三年(1524年),任湖广佥事。

嘉靖四年(1525年),升福建提刑按察副使。

嘉靖六年(1527年)年仅四十五岁的方豪,上疏乞归,获准告老还乡,时心如羁鸟归林,池鱼入渊。

嘉靖九年(1530年)去世

主要著作

《棠陵集》、《断碑集》、《昆山集》、《养余录》、《见树窗稿》、《庭洞烟雨编》、《蓉溪书屋集》等10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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