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乡县烟花爆竹禁放最新规定
- 作者:刺荒心
- 发布于:2023-10-27 11:24
- 来源: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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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们本地屋收到了很多民众对于金乡县烟花爆竹禁放最新规定问题的咨询,对此我们本地屋针对金乡县烟花爆竹禁放最新规定收集整理了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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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乡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金政通〔2023〕3号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等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改善空气质量,优化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金乡县主城区奥体大道路东沿以西(含高河街道办事处新驻地)、诚信大道路北沿以南、金兴路路西沿(西外环)以东、凯盛大道路南沿以北(含凯盛农产品市场)、金平湖水利风景区全年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二、燃放区域。除禁燃区域外,若启动重污染天气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全县所有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违反规定燃放、存储、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四、从事庆典、婚庆、殡仪等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为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提供相关服务。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
五、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违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拒绝、阻碍相关职能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嫌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携带、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凡提供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根据《山东省群众举报枪爆危险物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举报电话:110。
八、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园,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党员干部要带头遵守本通告规定,在全县范围内营造安全、低碳、环保、文明的良好氛围。
本通告自2023年10月23日起施行。《关于2023年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金政通〔2023〕1号)不再执行。
金乡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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