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养狗登记规定(2022年11月)
- 作者:为爱而伤━
- 发布于:2022-11-03 09:41
- 来源: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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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2年11月发布的《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重庆养狗登记规定如下:
重庆市个人养狗基本条件
(一)有合法身份证明;
(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有固定住所。
重庆市单位养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有看护财物、展览、表演等合理用途;
(三)有专门养犬的场所和安全防护设施;
(四)有专人负责犬只管理。
重庆市养狗须知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不超过两只;所在社区或者住宅区相关公约明确约定可以饲养超过两只的,应当取得居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证明。
重点管理区犬只生育幼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幼犬出生后九十日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送交符合条件的其他个人、单位或者犬只收容留检场所。
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按照各自禁养犬只目录规定,不得饲养相应种类的烈性犬、攻击性犬。
饲养大型犬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禁养的烈性犬、攻击性犬种类目录,大型犬的标准由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市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养犬人应当按照规定对饲养的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并取得犬只免疫证明。
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对免疫证明发放进行监管。第十四条本市实行犬只登记制度。
市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提供养犬信息服务。
公安机关和农业农村部门应当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犬只登记、免疫、识别、追溯等管理信息共享,推行养犬免疫和登记一站式服务,为养犬人办理养犬登记、免疫等提供便利。
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犬只免疫和登记:
(一)自幼犬出生满九十日起十五日内或者饲养之日起五日内,携带犬只到动物诊疗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动物诊疗机构依法出具免疫证明,并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录入免疫信息;
(二)自免疫之日起五日内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或者凭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
(三)在狂犬病免疫有效期届满前十五日内,应当对犬只再次进行免疫。
重点管理区犬只进行免疫时,还应当由动物诊疗机构植入电子标识。
犬只因特殊情况暂时不能植入电子标识的,由动物诊疗机构确认后,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同意,可暂缓植入电子标识;养犬人应当在特殊情况消除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为犬只植入电子标识。犬只因体质等特殊原因不能植入电子标识的,由动物诊疗机构确认后,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同意,可以不植入犬只电子标识。
第十六条一般管理区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便民原则,组织实施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工作,发放免疫证明,协助养犬人做好养犬登记申请。
一般管理区内,养犬人也可以到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犬只免疫并申请登记。
重庆市办理狗证材料
一般管理区:
(一)养犬人个人身份证件;
(二)固定住所信息;
(三)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四)犬只品种、照片、主要体貌特征。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办理养犬登记,除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产证明或者租赁合同,非独户居住的,提供共同居住人一致同意证明;
(二)犬只电子标识信息。
重庆市单位养狗材料
(一)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四)养犬用途说明及安全管理措施;
(五)犬只饲养场所证明;
(六)看管犬只专门人员的身份证明;
(七)重点管理区犬只的电子标识信息。
进口犬只应当按照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规定执行。
养犬人对申报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公安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审核。符合养犬条件的,发放养犬登记证明,重点管理区犬只还应当发放犬牌;不符合养犬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应当通过电子养犬登记证明、邮寄犬牌等方式为养犬人提供便利,邮寄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管理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养犬人身份信息或者单位名称,养犬地址、联系方式;
(二)犬只品种、照片、主要体貌特征;
(三)犬只免疫接种信息;
(四)犬只电子标识数据;
(五)登记发证的单位名称和时间;
(六)养犬人违法养犬行为记录;
(七)犬只伤人记录;
(八)其他需要载明的信息。
第二十条犬只转让和养犬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变更的,养犬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或者通过养犬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变更登记。
养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向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一)放弃养犬,将犬只送交犬只收容留检场所的;
(二)犬只死亡或者失踪的。
犬只被依法没收的,公安机关应当注销其养犬登记证明。
第二十二条犬只电子标识损毁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重新植入。
养犬登记证明、犬牌损坏或者遗失的,养犬人应当自损坏或者遗失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申请补发。
第二十三条农业农村部门统一规定的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的费用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资料来源: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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