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指南 生活指南

重庆养狗违规罚款标准(2022-11)

  • 作者:い一季飘零
  • 发布于:2022-11-03 09:53
  • 来源: 网络
  • 我要留言

违反养犬管理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督促养犬人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违反禁养规定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犬只。

饲养犬只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以虚假理由或者材料骗取养犬登记证明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撤销,并处警告或者两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故意损坏或者故意拆除已植入的犬只电子标识,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规定饲养犬只,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条例原文: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十一项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十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处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犬只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犬只给他人人身造成伤害,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医疗机构诊治。不及时将伤者送医疗机构诊治的,现场处理的人民警察可以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养犬人或者管理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犬只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公安机关对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有严重伤人记录的犬只,由公安机关责令养犬人送至犬只收留救助场所,所需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养犬人或者管理人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养犬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有关部门可以按照规定将其纳入社会信用系统,依法实施信用监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相互推诿的;

(二)不按规定登记或者故意拖延的;

(三)对群众举报不及时处理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更多

您可能感兴趣

网站声明: 本站《重庆养狗违规罚款标准(2022-11)》由"い一季飘零"网友投稿,仅作为展示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信告知,我们会尽快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