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养狗管理区规定(2022-11)
- 作者:步非+烟花
- 发布于:2022-11-03 09:46
- 来源: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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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养狗管理区规定内容包括:养狗管理区划分、养狗管理区相关说明。
重庆养犬区域规定
区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为重点管理区,区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以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城市建成区的具体范围,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重庆市养犬区域相关说明: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犬管理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养犬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本辖区犬只防疫、流浪犬只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公安机关、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支持。
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养犬管理工作,组织召开本级人民政府养犬管理联席会议,依法开展养犬登记管理,处理涉犬治安纠纷等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计划,对犬只防疫、犬尸无害化处理等进行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养犬行为和占道犬只经营等活动的监督管理。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和病人的诊治等工作。
民政、财政、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养犬管理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教育,收集辖区养犬信息,引导、督促养犬人遵守养犬行为规范。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公共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劝阻和制止违法或者不文明养犬行为。
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养犬人依法养犬、文明养犬。
对不文明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进行批评、劝阻,并向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对正在伤人的犬只,任何人可以采取措施进行控制;难以控制的,可以就地捕灭。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资料来源: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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