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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养狗行为规范(2022-11)

  • 作者:人走茶凉
  • 发布于:2022-11-03 09:48
  • 来源: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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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养犬人和管理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大型犬应当栓养或者圈养,并在住所外显著位置张贴警示标牌;

(二)防止和制止犬只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防止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三)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高峰时段并主动避让他人;

(四)携犬进行户外活动时,携带的犬只应与本人控制能力相适应,并应当使犬只与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保持安全距离。

养犬人和管理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幼儿园、疗养院、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宾馆、候车(机、船)室、娱乐场所、餐饮场所、体育场馆、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以及设有禁止携犬进入标识的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

(二)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未征得驾驶员同意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

(三)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或者损毁他人财物;

(四)将一般管理区饲养的烈性犬、攻击性犬带入重点管理区;

(五)饲养有严重伤人记录的犬只;

(六)重点管理区携犬出户不系犬绳或者不佩戴犬牌,所系犬绳长度超过1.5米;

(七)携烈性犬、攻击性犬、大型犬出户不装入犬笼或者加戴嘴套;

(八)遗弃饲养犬只;

(九)占用公共区域饲养犬只;

(十)在住宅区内设置犬只收留救助场所或者从事犬只养殖、出售、诊疗、寄养、培训、美容等经营活动;

(十一)放任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十二)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不立即清除,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犬只在饲养过程中病死的,重点管理区的养犬人、管理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将犬尸送至犬尸收集点或者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公布犬尸收集点和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

养犬人、管理人不得随意处置和丢弃犬尸。

鼓励养犬人投保犬只责任保险。鼓励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采取绝育措施。

资料来源: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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