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养狗的认领和领养规定
- 作者:素素
- 发布于:2022-11-03 09:50
- 来源: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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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辖区养犬管理的需要,组织设立犬只收容留检场所,负责收容、检疫和依法处置流浪犬、弃养犬、没收犬等犬只。
设立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应当符合规划、环保、动物防疫等条件,农业农村、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收容留检场所的监督和管理。
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动物保护组织或者个人开展犬只的收容、领养工作。开展犬只收容、领养工作的动物保护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依法接受社会捐赠。
收容的犬只不得用于经营活动。
对收容的流浪犬只,收容留检场所应当及时核查养犬人的信息,能够查明养犬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养犬人领取。
养犬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领取犬只,并承担犬只饲养、医疗等费用;养犬人逾期不领取或者拒不支付相关费用的,犬只按照无主犬只处理。
无法查明养犬人的流浪犬只,经公告七日后无人认领的,依法按照无主犬只处理。
养犬人将放弃饲养的犬只送至犬只收容留检场所的,应当书面申明放弃饲养,其放弃饲养的犬只按照无主犬只处理。
犬只收容留检场所的无主犬只,经检疫合格的,可以由符合养犬条件的养犬人领养,但不得领养其曾经放弃饲养或者被没收的犬只。
资料来源: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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