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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颂

西晋时期的官员
  • 【晋】
  • 江苏淮安人
  • 更新:2022-02-11 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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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颂是西晋时期的官员,为西汉宗室刘胥之后,早年被推荐为秀才,但未就命,后担任司马昭相府掾等职,西晋时期为三公尚书、吏部尚书等职,是当时的重臣,因反对赵王司马伦加九锡,遭到嫉恨,后改为光禄大夫,去世后被追谥贞,他在刑法方面颇有成就。

刘颂

字子雅。广陵郡(治今江苏淮阴县)人,西晋时期律法学家、官员,西汉广陵厉王刘胥之后。刘颂自少明辨事理,曾被察举为孝廉、秀才,均未就命。历任司马昭相府掾、尚书三公郎、中书侍郎、议郎等职。

泰始元年(266年)十二月,晋武帝司马炎受魏帝曹奂禅让,建立西晋,授刘颂为尚书三公郎,掌管法律、审理冤狱。经屡次升迁担任中书侍郎,后又代理廷尉一职,在职六年,号称详察公平,被时人比作西汉张释之。

太康元年(280年),西晋灭吴,因考核王浑、王濬功勋一事,相继被外放为京兆、河内太守及淮南国相。

元康元年(291年),随淮南王司马允入朝,历任三公尚书、吏部尚书等职。

永康元年(300年),赵王司马伦发动政变,杀皇后贾南风等,当时执政的张华也被杀害,刘颂为冤死的重臣张华恸哭,又反对加授掌权的赵王司马伦九锡,因而遭司马伦的党羽张林、孙秀所忌恨。后被改为光禄大夫,不久后即逝世,追谥“贞”,累赠梁邹县侯。

刑法成就

刘颂在刑法方面颇有成就,他坚持恢复肉刑,并在刑法方面第一次系统地表述了封建法制的罪刑关系原则。法史学家何勤华认为“刘颂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封建的‘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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